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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见习记者 姜昊涵
“你好,请问您是XX小区的业主吗,考虑装修吗?我们这里给你的户型设计了一套方案……”这些是沈先生最近拿起电话听到的最多的几句话,自从他在苏州高新区买的房子在2020年交房之后,自己的手机就开始不再“安静”了。
交房后推销电话突然增多
“我现在一周可能平均三次接到这样的电话,刚开始严重的时候每天都有。”沈先生回忆道,自他在苏州高新区的一套新房在2020年交房后,自己开始每天接受“电话轰炸”。“比较多的是问我需不需要软装的,说给我的户型设计好了方案,说明他们对我的信息已很了解。”
“我是做销售工作的,每天也要经常用电话联系,这类电话多了之后,现在看到陌生的苏州本地号码就想挂掉,但又怕是工作上的客户,很纠结。”沈先生表示,刚开始他对打来电话的装修公司回应目前还不考虑装修,可没过多久又有一家公司打来电话问询,自己不堪其扰。
信息是从哪里泄露出去的?
信息是从哪里“泄露”出去的?沈先生也是无法确定,他认为,获得他人的个人号码显然已经成为了一条“产业链”。他说,自己以前也经常接到一些商铺、金融产品的推销电话,“但那种电销是‘广撒网’,这次是在交房之后,我才开始接到关于软装的电话,而且他们知道我是哪个小区哪种户型的业主,我对于他们是比较精准的对象。”
沈先生仔细想了想,能够准确地得知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和户型,这些装修公司和房产中介手上的名单极有可能来源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有做中介的朋友告诉我,这些名单不一定是第一手,有可能转手了好多次,这让溯源变得很困难。”
沈先生表示,自己也为此问过房屋售后人员,售后人员称公司是绝对不会将业主信息“卖”出去的,但是自己成为公开的推销目标已成为事实。问题是,追究谁泄露了信息是比较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对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首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法典》是将‘隐私权’进行了集中化的专章规定,这体现了当今对于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重视,是一大明显的进步。”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主任鲁云亮说,类似沈先生这样联系方式遭泄露导致被电话骚扰的情况无疑是明确禁止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的范围,但是在维权的实际操作方面,目前仍比较困难。在法律保护上越来越明确了,然而常见的较小规模的个人信息的泄露,无论国内外在实际操作中,仍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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