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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修工人在干活时,因操作不当摔伤致残,发包老板和包工头均称与己无关,那么,谁应该担责呢?
身边的事儿
2013年4月初,王海洋(化名)准备在舞阳县做生意,便找到从事装修业务的王斌(化名)为自己的门面房进行装修,并签订了装修协议,约定由王斌包工包料,装修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王斌承担。同年4月22日,王斌联系装修工孙海山(化名)及其父亲将装修材料、脚手架等拉到门面房干活。几天后,孙海山站在脚手架上粉刷房顶时,用力过猛,导致脚手架滑动,因站立不稳摔至地上造成头部受伤。
由于伤势严重,孙海山辗转外省住院治疗,先后支出医疗费用25万余元,其间,王斌仅垫付了2000元。2013年10月,经鉴定,孙海山构成一级伤残。伤情好转后,孙海山多次找王海洋和王斌索赔,但二人都说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无奈,孙海山将二人诉至舞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0万余元。
庭审中,王海洋认为,他将装修的活儿承包给了王斌,而并非是孙海山,且孙海山干活是接受王斌的指派,装修所用的材料、脚手架等均由王斌提供,故他与孙海山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对孙海山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王斌却认为,孙海山从脚手架上坠落,纯属其操作不当造成的,并且,他认为自己只是给孙海山介绍装修活,自己与孙海山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所以也不应承担责任。
结果
近日,舞阳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斌承担孙海山所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0%的赔偿责任。
法理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舞阳县法院认为,王海洋把装修工程包给了王斌,而并非承包给了孙海山,且孙海山去干装修活是受王斌的指派,装修所用的材料、脚手架等均由王斌提供,王斌为独立承包人。孙海山向王斌提供劳务,二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孙海山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未将脚手架下面的四个轮子全部固定而摔伤,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同时,王斌对施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义务,但其未尽监管义务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记者薛华通讯员李广卿何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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